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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个合伙人不同意,执行合伙人还能注销江宁企业吗?

大家一直以为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做决策的组织形式,只有全合伙人一致通过才能通过协议或者约定,但是实际上,即便有多个合伙人不同意,有些决策只要满足规定条件,也是合法的。
举例说明丁先生、林先生等6人出资,于20多年11月经江宁工商局登记,成立了A合伙企业。他们推举由林先生负责企业日常事务。2014年2月10日,林先生向江宁工商局提交了A合伙企业注销申请,并提交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、注销协议书、合伙清算协议书以及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正、副本等相关申请材料江宁工商局经书面审查后认为,申请注销材料齐全,内容合法,当日就批准注销申请。
事后,该企业的合伙人丁先生等3人表示不同意注销A企业,并称当时他们不知情,林先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合伙人签名是假的。他们将江宁工商局告上法庭,要求其撤销企业注销登记。江宁法院二审时驳回了丁先生等人的诉请。

为什么未经合伙人同意,就可以注销合伙企业?
根据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林先生向江宁工商局提交注销企业材料时,除了提供《注销协议书》外,还提交了《清算协议书》等材料。《清算协议书》中载明的内容,体现了合伙人已对合伙企业财产清算完毕,并明确了债权债务的承担,具备合伙企业“清算报告”的实质要件。

林先生作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,其行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,因此其申请注销行为应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。

注销程序和资料内容都合规合法,所以该企业注销申请受法律保护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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